当事人约定免除商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为无效合同
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免除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协议,尤其是在商品水平缺点导致买家人身伤害的状况下,这种协议被觉得是无效的。这一点在多个证据中得到了重复确认。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任何试图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们人身损害的责任的条约都是无效的。除此之外,法院在处置类似案件时,一般会依据这一法律规定来断定有关免责条约的无效性。
具体到本案例中的状况,高某在河南邓州市鸿发农机公司购买的豫洛红——200P轮式拖拉机存在水平问题,致使了人身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事先约定的免责条约,即免除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是不被法律支持的,由于这违反了保护买家人身安全权利的基本原则。
除此之外,虽然有证据提到免责协议在某些条件下可能具备法律效力, 但这类条件主要适用于不涉及人身伤害的普通合同情形。在涉及人身安全的案件中,如本案所示,免责条约一般被视为无效。
因此,可以明确地回答,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免除商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在商品水平缺点导致买家人身伤害的状况下,是无效的合同。